【财政办法】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债务是指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直接借入、应付款项、项目回购或因提供担保等形成的,需政府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偿还和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按照“控制总额、调整结构、合理支出、规范管理、动态平衡、严防风险”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管控。

第二章     债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制度,决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 债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为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在债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推进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区国资委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运行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债务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能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三章  债务分类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按政府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类:

一类债务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由财政资金(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二类债务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三类债务即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是指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七条 债务单位举债后及时将举借债务审批依据、借款合同、资金使用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逐月收集汇总并将相关资料统一提供给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按季提出债务分类意见报债务领导小组审批,属于政府性债务的由区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债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按债务分类性质划分偿债责任。

第四章  债务举借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财力情况、现有债务规模等,制定分年度政府性债务管控目标,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分年度下达各债务单位债务管控限额。融资平台公司在年度债务管控限额内,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送区国资委审核汇总报债务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加强动态平衡管理。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超限额融资或变更年度债务资金平衡计划的,应按相应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融资审批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方比选、综合排序择优的政府性债务融资机制,所有融资均由举债单位事前提出融资方案送主管部门牵头提出意见报债务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常务副区长审签,举借一类债务还应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严禁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其中: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的必要性、比选结果、融资方式、融资额度、综合成本、融资期限、资金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等;平台公司融资方案由区国资委牵头、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条 严格融资成本管控。举借政府性债务应按照有无抵押物、信用等级、期限、债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随市场行情相机抉择融资综合成本,禁止举借高成本债务,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支出(综合融资成本包括融资利率、担保费、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管理费、保管费等)。

第十一条 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银行信贷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等方式,减少政府负债,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工程类债务的管理。区发改委严格审核新建项目,新建项目须在全区当年债务总量控制计划内进行统筹,对举债建设的新上项目,在上报建设方案时,须同时报送债务偿还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禁擅自超概算投资,禁止超工程合同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严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范围。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按照保政府信用、保安全稳定、保征地拆迁、保高成本债务置换、保在建项目和重点工程、保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的支出顺序合理安排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

第十五条 严格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审批。各债务单位每月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详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到具体项目,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常务副区长审签。各债务单位严格按审批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月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政府性债务资金责任制管理,举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各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与单位其他资金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对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或未经批准转贷债务资金。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七条 偿债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举债单位是偿债责任主体,不得转嫁债务责任。举债单位要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各类债务不得违约,切实维护政府信誉。

第十八条 加强债务偿债统筹管理。提升土地对化解债务的保障能力,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增加土地出让收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资经营收益,提高偿债能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从严控制平台公司管理费用,挖掘平台公司偿债潜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模式,参与有收益回报的项目投资运营,通过市场机制化解部分政府性债务。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偿债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国资收益偿还政府性债务的预算制度,区国资委每年下达国有企业上缴国资收益任务,国资收益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逐年减少借新还旧比例,防止政府性债务无序增长。

第七章     监督管控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月汇总报送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等变化情况。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动态监测评价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委对平台公司的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资金平衡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债务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牵头,区国资委、区财政局配合,每年对平台公司的债务管控、财务运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作为强化监管与考核、追责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合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开展督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对违反本规定举借、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履行偿债责任不力、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的,将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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