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全面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方案】三门县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通告,供大家参考。
三门县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出租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禁承租人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严禁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介绍容留卖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严禁居住出租房屋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
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实行“二维码”门牌制度,鼓励居住出租房屋配备生活设施,改善卫生状况。
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八、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自觉履行各项登记备案、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等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未按时报送房屋出租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