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

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7号令)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及时、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生活必需支出明显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因劳动力、身体或物价上涨等原因家庭必需支出加大,造成家庭生活暂时性、过渡性困难的,根据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

(二)突发意外救助。对遭遇非自然灾害如:车祸、溺水、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造成人身意外伤残、死亡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3个月的救助。

(三)其他救助。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户暂时性的生活困难予以救助,根据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常住居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流动人口和临时居住的按流浪乞讨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初审。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500元以内含),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填写《紧急临时救助审批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等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三)县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开展紧急救助,或者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2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委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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