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岑溪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岑溪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岑溪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岑溪市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会同财政、发改、住建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梧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三)费用评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

(四)确定方案。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回费用评估情况,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确定。

(五)签订合同。收回方案确定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六)收购补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或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一经变更即纳入土地储备。

(八)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按城市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的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建立台账档案,完善办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途(地类)按原用途登记,使用权类型为政府储备土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存量。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管理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储备土地设有明显界址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界桩、围栏或围墙等设施的建设,进行有效管护。

(二)储备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也可在供地后,由土地受让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统一实施拆迁安置,所需费用计入土地成本核算。

(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储备土地涉及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确保我市耕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的要求,依法做好储备土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达到供地条件。

(五)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做好储备土地上有无权属争议、有无界址纠纷和补偿是否清楚等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作为是否可以进行供地的必要条件,确保供地后能顺利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前期开发整理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根据土地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土地储备管护支出、前期开发整理费用支出、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十一条  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予以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上述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岑溪市支行、银监办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强化督导,确保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岑溪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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