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8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的办法

  受宏观经济影响,20xx年财政收入形势异常严峻,除房地产市场经营不景气,房地产销售量下降,带来区级营业税收入增幅下降外,国家为保持经济增长,将先后出台一系列减税政策,使我区因政策性因素税收减收较多。另据测算20xx年**区财政刚性支出为195826万元,占区级支出预算198000万元的98.9%。鉴于财政收入的严峻形势,支出压力过大,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工作要求,我们按照“三保、三压”的原则安排20xx年预算,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压缩新建项目,减少人、车、会、网络和其他公务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以保刚性支出的资金需要。经对我区实际经费开支情况认真研究,并参考市内其他区的经费开支标准,制定如下经费压缩办法:

  1、根据《关于压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南党办发[20xx]20号)规定,抗震救灾压缩行政机关公务费10%,应压缩35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再压缩公务费500元/人.年,预算由3500元/人.年降至2650元/人.年,公、检、法、司机关参照执行。

  2、协税护税奖和税收目标责任奖在原有奖励比例基础上压缩20%,并根据区级财力情况实行分次拨付。

  3、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经费由财政支出的,必须经人事部门根据市有关文件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严格控制使用人数,并彻底理清财政供养人员范围。

  4、按照**区小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的各单位定编车辆数量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安排车辆燃修费。行政机关车辆燃修费压缩25%,由20xx0元/辆.年降至15000元/辆.年。

  5、各单位车辆保险由预算安排的公务费、业务费或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解决。根据20xx年的财政收入形势,今年财政不再安排此项费用开支,并取消车辆保险的政府采购。

  6、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外出考察及公务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必须开展的活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支出。

  7、加强对出国、出境的管理,压缩出国、出境活动规模,团组和人员数量低于20xx年水平,做到“负增长”。

  8、严禁超预算申请各项专项经费,尤其是办公房的建设、各种装修、办公设备的购置。

  9、凡遇重点项目的开支,需经牵头部门统一协调经费申请及使用,防止多头申请经费现象。

  10、专业设备的更新,要严格按规定审批。被更新的设备如尚可使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拨、调配。

  11、全区各单位的会议室、中型以上轿车、网络,除有特殊需要的,一律实行资源共享,不再新建各种办公网络。

  12、本办法实施后,《关于压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南党办发[20xx]20号)废止。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13、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20xx年1月13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1-

  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2-

  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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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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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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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6-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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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3篇

  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行政事业对于财务的管理,都有哪些制度呢?现在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

  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

  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

  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一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不符合规定;(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

  监督。

  第三十九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

  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工作,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行送款、结算及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工作。月末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人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工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票章分管。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统一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四、预算资金管理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一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4、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支教费、出租收入、经营收入、业务收入、回扣款项、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3、专项资金管理。凡属工程、基建、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金拨款报告,经一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支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日期;出票方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支出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

  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支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白条入账。

  6、各项支出票据,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七、支出票据审批手续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由财务制表人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入统发)。预算内资金工资项目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项目。

  2、公用经费支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由经手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手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务工作,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行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再

  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人平60元/餐,市级来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局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娄财行[20xx]374号<娄底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出省出差一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借款管理

  (一)办公室借备用金限额2万元以内,于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

  (二)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八条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局领导(含副处级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干部职工按240元(不含司机),凭票按月限额报销。

  第二十条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干部职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

  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

  (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七)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九)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节约

  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与预算管理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

  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

  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

  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四)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手续。使用支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手续。

  (五)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人库验收手续,凭电脑小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

  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

  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

  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

  “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6?72005?6?826号及云财综?6?72005?6?8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

  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六、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一严格预算制度硬化预算约束。上述包干办法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款单位要按规定的预算指标拟定分月用款计划按月拨款用款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进度拨款。

  二强化支出管理。一是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属于经费包干范围的经费申请各单位必须在包干经费中调剂使用二是对不属于包干的专项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三是对会议费要实行严格管理做到少开会、开短会按会议费标准核拨经费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四是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包干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虚列名目胡乱开支五是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以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受理各单位的经费追加请

  示。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

  2010年1月份全县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任务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及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作思路正视发展困难抢抓发展机遇强化税收征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全县经济运行保持了良好的态势。

  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652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1447万元增长28.5。其中上划中央3049万元同比增582万元增长23.59上划省级302万元同比增76万元增长33.63。

  全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1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789万元增长33.1。其中县本级完成532万元增收289万元增长119.93开发区完成297万元减收41万元下降12.13建塘镇完成1554万元增收416万元增长36.56小中甸镇完成447万元增收87万元增长24.17三坝乡完成343万元增收38万元增长12.46。

  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0403万元增支2098万元增长25.26。

  政协财务室2009年财务状况分析

  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县政协成立于1950年核定总机构行政编制数为17人工勤编:4人。

  根据2009年县财政局行政单位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及责任的规定政协办领导带头精心安排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合理的安排使用每一分资金严格周密制定并完善各项财经制度在资金使用安排上优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履行职能需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09年度财务状况分析如下

  一、收入情况

  2009年县政协财政拨款总收入为1644194.00元其中年初预算包干数包括公务费、烤火费、取暖费、水电费遗属补助费合同工养老金财政负担50部份工会费上解40部份合计74740.00元。业务费及疗养费85000.00元燃料费15000.00元政协委员活动费63200.00元接待及领导通讯费50000.00元。2008年迎春茶话会经费30000.00元人员工资及一次性资金795959.00元2007年度追加数会议费222769.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抚恤金40016.00元政协电子政务经费80000.00元外出考察经费100000.00元2006年花话会经费26000.00元。

  二、支出情况

  2009年度人员经费及公务费总支出为1956783.29元其中1、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22704.84元其中基本工资331097.00元津贴补贴437599.00元社会保障缴费26745.84元年终一次性资金26867.00元其他福利工资396.00元。

  2、服务支出851862.45其中办公费13935.80印刷费56715.00水费2794.00电费6759.00邮电费29110.86取暖费1790.00交通费102868.00差旅费12443.00会议费222769.00招待费153159.00工会费1566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3858.00元外出考察费100000.00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2706.00元其中退休安家费600.00元抚恤金44096.00元其他对个人补助支出6500.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1696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臵169600.00元。

  三、结余情况

  2009年度年末结余158130.34其中基本支出结余158130.34四、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2837784.99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为1062232.00元本年增加数1811637.99其中购机关电子政务169600.00元县委移交计算机网17201.56元2007年资产清查盘盈数2500.00本年减少数为36085.00元其中2007资产清查经财政批复下帐36085.002010年香格里拉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全县上下坚定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香格里拉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保增长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全县经济稳步回升总体呈现积极向好态势。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回升

  初步测算前三季度全县生产总值37.24亿元同比增长12.9比一季度加快9.6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加快2.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3.3二季度增长13.9三季度增长1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5.6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12.18亿元增长15.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3.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5.6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6.3亿元增长6.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11.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1.5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5.88亿元增长33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3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20.8亿元增长12.7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5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6.7个百分点。

  GDP增幅比全国的7.7高5.2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0.7高2.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4高

  1.6个百分点比全省的5高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7.5高7.7个百分点比全省的8.7高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8.8高3.9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4.7低2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形势稳定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及时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着力调整产业结构虽然受年初低温天气及后期干旱少雨天气影响我州夏收粮食作物减产但油料等经济作物得到较快增长秋粮有望丰收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37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农业产值2.74亿元增长6林业产值1.11亿元增长5.9牧业产值1.85亿元增长4.4渔业产值0.06亿元增长3.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0.61亿元增长7.9。

  2、畜牧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县肉类总产量10017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6其中猪肉产量7376吨增长7.6牛肉产量1375吨增长8.9羊肉产量709吨增长14.2禽肉产量

  557吨增长15.1。肉猪出栏

  11.68万头增长7.9羊出栏

  4.09万只增长14.5牛出栏

  1.16万头增长3。期末大牲畜存栏29.11万头下降2.1猪存栏42.59万头增长8.6其中能繁母猪存栏8.89万头增长13.4羊存栏21.53万只下降0.1。

  三、工业生产逐月回暖增加值实现止跌回升

  随着一系列保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全县工业经济运行呈现逐月好转态势增加值实现止跌回升。前三季度全州工业增加值6.3亿元同比增长6.2一季度下降24.7上半年下降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47亿元增长6规模以

  下工业增加值0.83亿元增长7.1。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加值1.38亿元增长6.8重工业增加值4.09亿元增长6.7。分行业看6个主要行业中饮料酒制造业和铜矿采选业实现同比增长分别增长6.8和40.7铁矿采选业、电力生产和水的供应业降幅有所减缓降幅分别为20.9和2.8比上半年减缓9.3和17.8个百分点。

  八种主要产品六增二减。水泥10.07万吨增长54.7铜金属含量8885吨增长22.3食用植物油1176吨增长1倍饮料酒5582吨增长6.6发电量103592万千瓦时增长2.3自来水431万吨增长29.4铁矿石原矿51.49万吨下降16铁合金20402吨下降27.9。

  四、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强劲增势

  我县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机遇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劲增长。前三季度全州固定资产投资49.57亿元同比增长32.3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13.8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投资40.76亿元增长31.9农村投资2.54亿元增长8.9农村私人投资2.96亿元增长49.4房地产投资3.32亿元增长47.8。

  五、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居民消费价格降幅收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回落

  今年以来在扩大内需及刺激消费政策的引导下我县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前三季度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73亿元同比增长17.7。其中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3.83亿元增长22.9县消费品零售额5.9亿元增长14.6。分行业看住宿业零售额0.56亿元增长11.8餐饮业零售额0.53亿元增长0.7批发业零售额1.14亿元增长6.9零售业零售额4.4亿元增长10.8。

  分经济类型看非公经济零售额6.86亿元增长15.4公有经济零售额2.87亿元增长23.7。

  前三季度香格里拉县城居

  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3同比分月看一月下降0.7二月下降1.9三月下降2.7四月下降2.4五月下降1.8六月下降1.6七月下降1.3八月下降0.8九月上涨1.3。分类别看八大类别中三涨五降食品类上涨0.5烟酒及用品上涨1.1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0.6居住下降6.2衣着下降.

篇五: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各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和资金利用率,现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财务规则、制度、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

  1、办公费:反映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办公用品、用具、书刊订阅统一由办公室采购,采购前先列出具体采购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器具、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需用办公器具、办公用品时,由使用人到办公室签领。

  购买办公用品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且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大宗印刷费支出。

  大宗印刷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手续。各科室部门要积极提倡无纸化办公,从严控制公文、材料的印刷、打印。

  印刷、打印费用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3、通讯与邮寄费:反映本单位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通讯与邮寄费用必须是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电信部门出具的话费发票据实报账。

  4、燃料汽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等。

  要强化车辆维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维修费用的申报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公车私用现象。对私驾公车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票据必须有维修厂家提供的有经办人签字的《维修作业单》作附件。

  5、交通费:反映单位租用各类交通工具的租金、各种公务用车的停车、看车、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要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租赁车辆,特殊情况下租用私车的,必须凭正式的运营发票报销入账,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发票代替。

  6、差旅与考察培训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讲课费等。

  差旅与考察培训费报销单据应由本人填写,别人代填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出差或考察培训学习的人员按照公务实际出差地点、时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住宿费、车船费用等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入账。外出考察培训学习费用报销时还必须将本次考察培训学习的计划(或通知、及工作回报)等相关文书资料作为附件报送审批。

  7、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奖牌证书制作费等。

  表彰奖励经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局机关召集的会议,应于会前报局长审批。各部门召集的会议,主办部门应于会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会议审批表应包含会议的目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及费用预算等内容)。会议不准超标准和超范围安排食宿,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单位在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批件、会议代表花名册、正式发票等一并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

  8、招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办法,由各部门本着节俭的原则,认真执行局机关制定的接待制度及招待标准。公务接待费报销须依据正式的税务发票。各科室、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嫁应2负担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及企业等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9、礼品费:反映单位按规定购买用于公务走访、交际的礼品支出。

  礼品费报销须依据正式的税务发票。各科室、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嫁应负担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及企业等单位报销。购买礼用品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且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10、水电暖物业费:反映单位由于自来水费、饮用水费、办公室取暖、制冷以及办公用电的费用。

  水电暖物业费报销须依据正式的税务发票。在由中间单位代收代付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代收代付单位开具的收据,但还需附代收代付单位缴纳当期水电暖物业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11、借调人员工资:反映聘请外单位人员协助工作所支付的工资费用。

  凡因特殊业务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协助工作的,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发放劳务费。劳务费支付必须纳入单位基本账户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下属或外部单位报销费用。

  12、维修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的零星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维修费不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报销时须依据正式的税务发票。

  13、其他公务费支出:反映单位上述各项经费支出科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等其他公用经费。

  二、其它资本性支出

  1、办公设备的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如购置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根据现行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单件或同一批办公设备超过1000元的,必须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2、大型修缮: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大型修缮在做经费支出账务处理的同时,作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4、信息网络购建: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三、专项经费及专款支出

  国家、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要单独建账核算,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专项经费支出时在专用经费支出明细内独立核算。行政单位分别在“拨入经费”科目的“拨入专项”二级明细、“经费支出”科目的“专项支出”二级明细内核算;事业单位分别在“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按项目明细核算。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四、经费支出的报销

  (一)预借款的报批程序

  1、因公务出差、组织会议、安排外出学习、参观或考察等事务性工作需要预借资金的,由经办人根据具体业务的实际资金需要填写借款单,先交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现金)金额超过5000元时,必须提前1天通知财务室。超过100000元时则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室。

  3、到外地办理业务需要大额资金时,在不是必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报经批准的借款可直接转入借款人的个人帐户。

  (二)经费支出的报销

  1、为了减轻财务人员的业务压力,更有利于机关对外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机关内部的经费报销时间原则上每周只安排一天,即每周的周五作为机关民主理财日。当周五与节假日冲突时,则提前至本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所有的经费支出票据必须通过规范的审核程序,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的合法票据。费用支出票据应该有附件的须提供附件。附件主要有:

  (1)发票开具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有本单位经办人签字的清单。

  (2)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采购审批表、会议审批表等。

  3、票据审核程序为:

  (1)业务经办人先将整理好的费用票据送交本部门负责人做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审核人同意时须在要报销的所有票据上签署意见。

  (2)经办人将经过初审的票据送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所有票据应加盖“已审核”章,对未通过审核的票据应给经办人支出明确的否决理由。

  (3)经办人将通过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室审核的票据报送分管领导审签。

  (4)经办人将通过部门负责人、财务室和分管领导审签的票据报局领导审批。

  4、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以及应附附件不齐全。属于专项经费或专款的支出,报销的部门负责人须在签署审核意见的同时,明确标示该项支出所属的项目(或用途),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5、正常情况下,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报销结账。当审核人、审批人外出不能审核签字时,可适当延长报销期限,但必须在审核审批人返回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结账。

  6、每次报销应结清借款,特殊情况不能清账时,须提供标明还款日期并经有关领导审核、审批的借据。

  7、凡有借款未还的,财务室不得给付新借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附则

  1、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其他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注:正式票据包括:

  1、由正式票据印刷公司印刷的,带有红色“**税务局监制”章的各种“税务发票”;

  2、由正式票据印刷公司印刷的,带有红色“**财政局监制”章的各种“收费收据”;

篇六: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内;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与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并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一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范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范围;二是归并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相关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二、实施范围

  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一一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主要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行使政府某项职权的机关,负责对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机关;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实行财政全额供养;具体包括以下单位:

  1、市级综合协调单位;即: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2、公安政法机关及市纪检委;主要包括纪检委、政法委、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3、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4、各民主党派;

  二二类单位: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益产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服务、无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三三类单位: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以承担国家允许、提倡和鼓励发展的公益事业为主要任务,并可以通过市场取得一定的服务费用,有一定收入且不能全部或部分满足其业务支出的事业单位;四四类单位:各类学校;指大、中专及履行基础性教育职能的各类学院校;三、公用经费项目及其支出内容

  根据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公用支出相关内容,结合历年来公用经费预算编制的惯例,确定纳入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项目及其主要支出内容如下:

  一公务费:主要指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1、办公费:主要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文印费支出;2、印刷费:主要指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印刷支出;3、水电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4、邮电费:主要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5、取暖费:主要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6、差旅费:主要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7、会议费:主要指按规定开支的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大型会议不在其中;8、培训费:主要指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10、劳务费:主要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11、物业管理费:主要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12、其他:主要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日常公用支出;二交通费:主要用于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三修购经费:指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的小型维修、小型购置等费用;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小型专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小型维修等;四公检法办案经费:指公安、法院、检察院专项办案支出;

  五业务费:主要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资料费、印刷费、为完成业务所需的其他消耗性费用支出等;四、预算定额分档及调整系数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类型划分办法,结合各类单位近年来业务量、实际支出水平、资产人员状况等,确定公用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档次;具体分档如下:

  一一类单位划分如下几档:

  一档:四大家机关,确定公务费系数为2;二档:公安政法机关,其中市纪检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公务费系数为,汉台公安分局公务费系数为,市交警一大队及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公务费系数为1;因特殊业务需要,对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汉台公安分局在公务费之外同时核定办案费补助定额;三档:各民主党派,确定公务费系数为;四档: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群众团体,市直各事业机构按编制人数分段确定单位的公务费系数,其中30人以上的单位公务费系数为,30人以下的单位公务费系数为;二二类单位,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确定其公务费系数为;三三类单位,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确定其公务费系数为;四各类学院校,按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

  五上述单位中,如有国家政策配套,根据市级财力情况专项安排了工作经费的,其公务费系数定为;五、预算定额标准

  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及以前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如下:

  一公务费;市级一般单位公务费综合支出基准定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照公务费系数分档计算出各类单位的公务费标准定额如下表:

  元/人

  一类

  财政全额供养单位

  公务费

  类

  别

  单

  位

  系数

  标准

  一档

  四大家机关

  纪检委及政法单位

  二档

  其中:汉台公安分局

  交警一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三档

  各民主党派

  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四档

  业机构和群团组织

  二类

  三类

  四类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

  校

  大专

  30人以上

  30人以下

  2120010801840600102090096036018060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专

  高中

  初中

  小学

  40271612中省有配套政策,并根据市级财力状况相应安排了专项业务经费的单位

  300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及政法机关办案费定额由人均定额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其执行期与预算年度一致;二车辆费用;一类单位交通费补助标准按编制内每辆车每年2万元核定,二至四类单位按编制内每车每年万元核定;三修购经费;采取与固定资产实物配备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按单位资产总量1%基准定额核定,具体标准根据资产的新旧程度适度增减: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的,年修购费按固定资产总值的1%核定;15年—30年,年修购费按固定资产总值的%核定;30年以上的,年修购费按固定资产总值的2%核定,使用年限从固定资产新购建或维修后开始计算;修购经费指标列入年初预算,但资金不直接下达单位,统一由财政集中管理,单位当年如有修购项目,可在指标内申报;四公检法和纪检机关办案经费;检法和纪检机关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核定;公安机关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核定;

  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民主党派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按照其工作性质安排适当的业务费,标准为:3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安排业务费20万元;30人—21人的单位每年安排业务费15万元;20人—11人的单位每年安排业务费10万元;1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安排业务费5万元;六、预算编制方式及内容

  一与非税收入的管理改革相结合;在原财政供给范围不变的基础上,将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以体现财政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强化支出管理,规范单位支出行为,统一单位支出口径,缩小单位间收支水平的差距;二除实行预算经费总包干的单位外,其他凡属财政供给范围的单位一律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其中:对行政单位按照对应档次确定标准予以核拨经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学校的经费,按定额标准核拨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实行综合预算的基础上全部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三实行预算经费包干的单位,在包干期内不纳入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范围;为促进单位积极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加快各项事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方式;四调整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内容,严格区分正常经费与专项经费;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支出,包括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核定,除此之外,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中不再安排其他任何小型专项经费;

  五严格界定项目预算的范围;项目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所发生的大型购置、修缮及按政策配套的专项支出;列入项目预算的项目,必须是中省有明确的政策要求配套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报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有价值量指标也有实物指标,是部门和单位全年政府采购活动的总计划和行为规范;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预算中应包含修购经费中的维修、购置项目,采购预算作为规范单位实施采购行为的标准和依据,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七、预算定额的执行和监督

  一为了规范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工作,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预算一经下达,在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影响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预算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确定后,除一类会议外,财政不再另行给单位安排任何会议经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根据公用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会议开支;三建立有效的预算监督机制,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行为;财政部门按预算进行管理,用钱单位按预算支出,审计部门按预算审计;从而

  保证预算单位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减少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一、财务报销违规问题

  (一)财务票据及其附件仍有“残缺不全”

  1、使用非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接收和使用内部结算票据及其他往来票据,使用如市场上购买的非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盗版发票等网上不能查询的票据和不按国税、地税、财政等各类票据用途和类别使用票据以及白条进行财务报销。不仅规避了税收,扰乱了票据管理秩序,掩盖了支出事实,而且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

  2、财务报销票据要素难以完整规范。报销无印章发票、报销无使用单位“抬头”的发票和报销内容不详细发票等;报销附件不齐全或无附件、支出理由不充足的票据,不能明白“支出了什么”和“为什么支出”;报销业务与发票时间、或与其所附的附件时间或内容或与票据领用单位、开票单位不一致、不对称;财务报销业务未能按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特殊的、重大的支出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审核审批等,影响了财务报销业务的真实性。

  (二)各类违规支出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1、发放补助补贴奖励等“踩踏红线”。

  一是仍然存在发放政策不支持的补助补贴津贴奖励等。仍有单位仍然踩着政策的红线发放加班补助、值班补助、特岗津贴,超标准、超月份发放奖励性工资或发放奖励性工资没有

  1/2政策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足等。

  二是仍然存在自设名目发放补助补贴津贴奖励等。还有单位仍然依据似是而非的依据和过去惯例,自设名目发放司机出车补助、课题奖励、宣传奖励、档案贡献奖、论文奖、学校管理奖励、教育培训奖励、职称培训和学历培训补助等各类奖励和补助。

  2、报销公务接待费“花样百出”。

  一是同城同区域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同城同区域内的公务活动不得进行公务接待开支。仍然存在用同城或同区域单位公务活动联系函堂而皇之的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问题。

  二是异地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公务接待必须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非本单位所在地,属异地接待。有的单位报销的公务接待费用看起来手续齐全,但其报销的接待票据显示是其他地方餐馆或宾馆。

  三是无公函公务接待开支。有的单位无视相关规定,在没有公务联系函的情况下,仍然报销公务接待开支。

  四是无效公函接待开支。使用更改过公务活动人数或公务活动内容等,如公务活动的时间、人员姓名等不详细的公务联系函,进行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

  五是“一函多餐”式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因此,一项公务联系活动只能接待工作餐一次。仍有单位报销一项公务活动一张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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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之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单位名称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确保经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下列经费项目:(一)基本支出,包括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一)合理授权原则。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预算指标控制原则。单位各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凡涉及经费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经费预算的,须按《贵港市救助管理站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原则。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财务一支笔”原则:1(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工作,同时会计负责单位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审核,出纳复核。

  2.因工作需要,审批人授权他人行使审批权的,须将被授权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书面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备案,经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授权审批。为明确经济责任,审批权一旦授权他人行使,原审批人不得审批已经授权的经费开支,但应承担对被授权审批人审批的监督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

  3(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如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其他副职领导审批。

  第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五条

  单位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经费支出审批由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按合同或协议支付的各项支出,在申请支付时还须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

  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因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八条

  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一)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贵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非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结算。(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发放给本单位在职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三)支付现金的审批权限

  1(因特殊情况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各科室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附经办人情况说明,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且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又不便重开的,报销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办理验收手续(属固定资产的需到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验收手续),经验收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写明领用人、领用科室及用途。

  (二)自制原始凭证:使用领款单付款的项目,包括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等,须注明计算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单位加盖公章,并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粘贴应符合单位使用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注明的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明单据张数、金额。粘贴单上填明的单据张数、金额等交财务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单据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不予受理。具体类别如下:

  (一)差旅费。差旅费单据包括:火车、轮船、汽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以及与出差有关的本市零星交通费;出差地的住宿费、会务费以及有关的会议通知等票据。

  (二)交通费。交通费单据包括:本市市内交通费、公交车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

  (三)办公费。办公费单据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资料费及复印、打印费等票据。

  (四)招待费。招待费单据包括:餐费单据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五)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单据包括:购入各种达到单位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票据。

  (六)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业务开支票据。

  第十一条

  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一)凡遗失单程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一律按实际票面金额(乘火车和乘飞机均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报销。凡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办理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一)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1(职工到财务报账,必须携带报账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单证、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等文件。

  2(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报销应按差次填写“贵港市救助管理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参加会议或学习、培训、进修的,须

  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等),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齐报销时,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报销。

  3(单位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养路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

  4(业务招待费报销。业务招待费报销必须附餐费单据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5(按上级部门或单位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职工奖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6(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二)实物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单才能办理报账。

  2(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入库单;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三)经费指标规定

  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渠道(经费指标)并符合规定开支标准。经费开支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审批人没有注明经费来源的,财务人员将不予受理。在报销时,经办人必须持经审批人注明经费来源的经费申请书办理报销业务,对超经费指标或没有经费来源的开支不予办理。

  (四)经费报账流程

  1(报账人员提供报账所需的合法票据,按规定粘贴票据,并填写相应报账凭证及经费使用申请书。

  2(办理验收证明手续,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章。

  3(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会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批负责人审核签字,出纳复核并办理付款手续。

  5(财务人员审核并制作记账凭证。

  (五)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如为购买实物的还必须有验收人签章。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

  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四条

  单位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单位内各科室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单位各科室对本科室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所

  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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