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范本(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范文
对引进上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文体旅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宣传营销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深度融合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区文化体育旅游创新发展,扶持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委发〔20xx〕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29号)精神,结合我区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区内登记注册、在区缴纳税收、在区从事文化体育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区文体旅行业监管、统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三条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体育、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电竞、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对评定为国家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实施文创改造的,在文创项目正式投入营运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体旅企业,首年度给予补助2万元,在规统计期间每年度给予补助1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文体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对引进上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文体旅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宣传营销费。
(六)对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0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项目申报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入库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新建生态环保示范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改扩建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所有旅游厕所必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专人管理、标识标牌齐全且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要求方可获得补助。
(八)对新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项目成功的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传承人命名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四条壮大龙头企业
(九)对承办国内外知名文体旅活动的文体旅企业,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格条件的,每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十)对承办由省市文旅部门、省市体育部门及区级层面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十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体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支持品牌创建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十四)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五)对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行业协会主办的文旅商品(包装设计)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参加经文旅部门认定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六)对参加经体育部门认定的电子竞技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宿、天府旅游名品、天府旅游名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特色文旅街区(商圈)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各旅游社、社会组织、团体组织游客、健身爱好者在开展旅游、徒步健身、骑行等活动,全年累计达2万人次、1万人次、0.5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5万元、0.5万元。
(十九)对全区发展较好、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的旅游股份合作社,按照发展程度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以上奖补资金从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奖补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
第七条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已经获得奖励、补助的,依法追回。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自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当年起,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施细则由区文体旅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助政策规定》(市府办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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