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策划方案(修订),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xx〕131号)、《关于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xx〕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环保、产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经促、财政、人社、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国资、金融办、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产业政策的编制和修订、年度财政资金的安排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成员由该分局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拟定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提出政策修订建议;
管理实施本办法的各项具体事务;
管理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
受理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
编制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年度预算;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环保项目和环保企业考察、评审、公示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面,将环保产业培育成为南海区支柱产业之一:
(一)用于扶持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立足南海。
(二)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走出南海、走向世界、做大做强。
(三)用于在南海区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四)用于支持环保技术创新研发和技术引进。
(五)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支持和鼓励环保专业人才留在南海。
(六)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或参与环保领域的标准编制工作。
(七)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上市。
(八)用于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载体建设、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支持环保产业促进平台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场地租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装备制造、仪器制造、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专业环境服务等项目;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认定,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其它环境评估;
(四)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保大数据服务;
(五)环境金融与贸易;
(六)其它与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对象为: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
(二)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相关单位,包括主营业务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环保产业的企业,即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企业;
以及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单位,如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资格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本办法于当年申请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新成立环保企业和培育环保人才
第七条 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50万元。
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第八条 奖励龙头环保企业落户我区。对将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主板上市环保企业,或者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且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环保项目,给予落户资金奖励,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第九条 扶持和奖励人才培育。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补助。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该项奖励扶持由环保从业人员所在的企业集体申报。
第三章 扶持环保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条 补助区内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企业新增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30万元。
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奖励引进资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产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注册登记在千灯湖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环保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环保企业上市及兼并重组。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或上市环保企业兼并重组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