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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切实解决执行难会议4篇
2022切实解决执行难会议篇1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作者:邱声群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8期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不仅是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更日渐成为社会的毒瘤,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而且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心下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本文从几个方面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正是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然而,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造成很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长期无法实现,令代表国家权力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形成了多年来困扰司法工作重大难题之一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仅是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更日渐成为社会的毒瘤,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而且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心下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所谓执行难是指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原本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但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失去或者暂时失去执行可能的情形。在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在民事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拒收法院执行通知书,或者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搬离,下落不明等情形,公司也经常设置保安系统或者公司员工组织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导致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状况。第二,被执行人实际资产状况难以掌握。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有多个户头,而其提供给法院的账户通常是空头账户,被执行人的实际资产状况法院很难掌握,还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第三,协助执行人不配合。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与法院工作人员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難法院执行的状况,更有甚者协助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通风报信,或者重复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第四,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强行撕毁法院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财产的现象屡屡发生,极端的当事人甚至暴力抵抗或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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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拟听取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为此,区法院就执行工作的现状、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相应对策,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区法院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6件,结688件,结案率97.4%,执行标的额7240.85万元。近年来,法院结案率都在96%以上,但是,其中中止执行的案件就达60%,有不少案件并未实际执行完毕。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线索,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在所有未结案件中,有40%以上的都属于此类。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在所有未结案件中,有30%以上的都属于此类。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回避和推诿,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涉及土地等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 (一)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审判文书说服力不强,被执行人觉悟不高不服判决,产生了对立情绪,致死都不愿意履行判决。有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1)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2)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下调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
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
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
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地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二)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
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
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履行义务)的意识不强。张国飞申请执行张建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大脑受到严重伤害急需要继续治疗,现因执行款得不到落实,曾多次上访。可被执行人举家逃避在外多年,至使案件无法执结。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XX华强物资供销公司申请执行经纬(集团)山西纺织机械公司欠款案和XX昌源铸造厂申请执行晋中精达电机有限公司欠款一案等,被执行人正在改制,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还有晋中煤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数起执行案件,也属于此类;
不少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几乎每个村委会都有案件,而且都很难执行;
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
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类似案件,每个执行人员手里都有数十件。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某银行私自放走了本院保全的银行存款,致使我执行人员受到当地申请执行人等的围攻,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中市医药公司欠款一案,我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推脱拖延时间,并向对方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法院执行陷入困境,最后,对其相关人员费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处以罚款,费尽周折才得以结案。另外,在银行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当执行人员,要求查询、冻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时,几乎所有银行都因为被执行人的项目部和被执行人户名不符而拒绝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义务,这样就帮助被执行人逃避了法院的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往往束手无策。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比如,郭家堡信用社申请执行XX区交通局借款一案,拖延数年未履行义务。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
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比如,三中,九中等学校作为被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有不少。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
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近几年来,检察院几乎从未涉足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
(二)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道,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在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再无人公示制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法部门汇同党委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真正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五)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渠道;
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
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和判决文书的质量,增强判决文书的说服力,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在立案和执行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风险告知制度,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六)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检察、法院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八)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法院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 (九)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十一)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部分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诉讼案件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向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有效缓解了“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二)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2切实解决执行难会议篇3
解决“执行难”的理论探讨关键词:解决执行难理论探讨
近年来,“执行难”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己成为中国司法 的一大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9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于1999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开展 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使“执行难”初步得到 缓解,进而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改革,先后成立了执行局,给执行工作 带来了一些新的生机。但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在此试图 从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探讨,寻求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难”的界定及其危害
人们通常讲的强制执行,是指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也称为民事执行。
也就是通常说的执行,它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执 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它鲜明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 制度价值。执行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特征。那么什么是 “执行难”呢?这个问题在理论界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人 们平时理解的“执行难”与法律上的“执行难”的含义是不同的。社会公众尤 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 当毫无例外的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都应当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 “执行难”。这种理解,至少说是不准确、不全面的,只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 去理解“执行难”。而我们讲的法律上的“执行难”,其着眼点是具体执行过 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当地政府干扰,协助单位刁难,当事人抗拒, 群众围攻等。而在执行过程中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就不能认为是“执行难”, 因为这是法律上出现的正常现象。因此,对“执行难”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即 那些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困难而没有能够执行的, 才属于“执行难”,而执行的中止、执行的终结,就不应当属于“执行难”问 题。
“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产生一些重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严重影响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法治社会的推进。
(一损害法院形象,影响严肃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威力也在于 执行。法院的裁判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 平的重要标志。“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且限制了法院发 挥解决社会民商纠纷的作用,其结果是“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 受到了践踏,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对人民法院的信心下降。
(二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起着校正和保障作用。
如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那么“执行难”的存在,
使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偿,这就使维护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权利法未能有效的 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角色,发挥其定争止纷的功能。裁决得不到执行,纵容了
非法利益的取得,经营活动违反了诚信、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律,阻 碍了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举步维艰。
(三破坏司法公正,阻碍法治进程。民商事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不 折不扣地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执行 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并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弘扬惩罚性公正,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民事强制 执行制度的价值才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得到的公正不能实现,则人民群众对 法律的希望变成失望,一些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 一些不该发生的不安定现象,致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受到影响。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执行难”是我国从小农经济、计划经济的社会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阶段,
从非法制社会向法制社会过渡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问题。它形成的原因是多 方面的。这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原因,既有表面上的原因,也有 根本性的原因。既有暂时性的原因,也有长远性的原因。总之,多种复杂的原 因使“执行难”形成一大痼疾,难以彻底解决。笔者在此主要剖析以下原因:
(一执行理论的欠缺。长期以来,人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形成 了一种重审判轻执行的观念,很少有人去思考研究执行理论。针对我国执行理 论落后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提出要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要求。为此,也 召开过有关执行理论研讨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开设了理论研讨栏目。但这仅仅 是起步,要完善执行理论,需要全面深入研究有关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 权运行机制、执行方式及执行程序等诸多问题。只有夯实了科学的执行理论基 础,才能有效的去指导执行实践。
(二执行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包含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民事 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 30个条文,造成执行制度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一问题,T 1998年6月11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来弥补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但是, 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漏洞还是明显存在的。例如,关于“执行通知书”作为强 制执行的前置程序,就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机会,使执行 工作处子被动局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询、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如果被执行人隐匿、 变卖、转移或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财产,人民法院往往无能为力。
(三执行体制不健全,缺乏执行权统一运行模式。随着执行工作的改革,各地 法院纷纷成立了执行局,执行机构的地位有所提高,执行能力有所加强。但是 执行局都应设什么部门,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 置执行权等问题,缺乏统一运行模式。传统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集于一 体或一人,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无为地造成当事 人产生一些阻力,致使执行权不能高效运作。
(四执行员制度的缺位和执行员素质的低下。为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的素质,规范他们的管理程序,我国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但是,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从事专 职执行工作的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任职条件、职级等级、具体权限、任免程序 等,造成从事专职执行工作的执行员至今仍处丁•一种“无序”状态。而执行工 作要求执行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树立执法为民的奉献思想。
执行人员制度的缺乏,导致执行人员素质低下,从而就不可避免发生“执行难”
问题。
(五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执行工作受到非法干扰。由于历史的原因,老百姓 法制观念淡薄,只知其认为的“理”如何,而不考虑“法”与“理”的区别。
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各方都自以为是胸有成竹、胜券在握,而一旦败诉,就 认为对方拉拢了法官,使法官枉法裁判,或者认为法官糊涂,判错了。他们对 法官的S由裁量权知之更少,认为法律之尺度,赋予了法官的任意权能,对裁 决结果的多少斤斤计较等。所以,判归判,执行归执行,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就 是不执行,敢于同人民法院对抗。例如:周口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生 效的裁决文书时,屡屡遭遇当事人暴力抗拒。据调查,仅2002年47月份, 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案件5起①。
另外,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也非常淡薄,他们为了地方利益,利用 手中的权力,非法干扰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解决“执行难”的理论思考
“执行难”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有一定负面影响,要消除这些负而影 响,就需要探讨解决它的方法。但是要想彻底解决“执行难”,绝非朝夕之功, 我们要着眼于长远,从理论上进行不断探索,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 一问题。笔者在此进行了以下探讨,以助于“执行难”的彻底解决。
(一完善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
从观念上看,“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存在着根 深蒂固的影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从非法制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转型,“重实 体轻程序”这一倾向的荒谬性及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已为愈来愈多的人所认识。
目前,以程序合法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各种措施在司法、行政、立法中己经铺开, 公正与效率越来越联结紧密,完善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迫在眉睫。
制定强制执行法,从理论上看是可行的。在理论上,民事诉讼法与强制执行法 具有一定的联系,正因为如此,我国才将执行程序含于民事诉讼法中。但是, 二者又是不同的法律性的程序,前者为纠纷解决程序,体现为国家对司法审判 权的行使,后者是一种权利实现程序,体现为国家对司法执行权之应用,亦是 对所有法定执行根据的执行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仲裁、公正、支付令、破产 等在内的程序法的保障程序。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强 制执行法律不健全,无法以“正义的暴力”对抗“非正义的暴力”。纵观各国 法律,尽管名称不一,立法体系不同,但均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如英国有
《执行法令》,日本有《民事执行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强制执行法》②, 而我国目前只是用很少的条文将执行程序简单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现今,我国学术界也一直在讨论,争鸣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探讨强制执行 法的框架,为制定强制执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所以,制定强制执行法是 完全可行的,亦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强制执行法应突出强制执 行的特征,从原则、措施和具体程序上,要有较强的操作性。那些已发现或被 实践证明的法律缺陷一定要纠正,如发出执行通知作为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问 题,这种尴尬、违法的情形不能再出现③。对执行程序有益,现实中必不可少 的制度一定要建立起来,编入强制执行法中,如: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④, 从而从根本上扼制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行为。总之,法律的完善,强制执行法 的制定,可以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现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执行管理体制
一
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执行权的运行模式成为体制改革的关 键问题,学者们从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着手,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各种观 点层出不穷,在此仅概述其中的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执行权是行政权, 因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是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 强制性的特点,所以,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是行政权⑤。第二种 观点认为,执行权是司法权,因为执行权是由法院行使的,法院是审判机关, 执行权是法院审判的组成部分,所以,执行权从性质上讲是司法权⑥。这两种 观点,经我们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它们都是有一定的偏面性,第一种观点忽视 了执行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司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忽视了执行工作存在着大量的 行政性工作,即所具有确定性、主动性特点。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具有司 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 合的、独立的、完整的执行权⑦。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它准确、全面地 反映了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
根据第三种观点,执行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复合权,那么执行权就应当分为 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为了有效地落实权利相互制约机制,增强执行工作 的透明度,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部应据此设置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实 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执行裁决庭应严守消极中立原则,坚持不告不理, 只有在债务人、第三人或案外人等对执行提出异议需要进行裁决时,才能依法 对以下事项行使执行裁决权:(1债务人异议之诉;
(2案外人异议之诉;
(3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4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过程中程序问 题的异议。执行实施庭相对于裁决庭的中立公正而定,它更多追求的是执行效 率,应主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尽快实现。执行实施庭 主要行使以下实施权:①对执行依据形式上的审查权;
②调查权、搜查权;
③ 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
④处理其他事务人的权力。执行局还应设立财物管理科, 其主要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财物处分权的分离。在执 行实施庭査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财物管理科主持对查封、扣押财产的 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将执行到的财产交付申请人,实现被执行财产处分 权的公正性、透明性。至于执行工作的调研、法制宣传、司法统计等,则为执 行局办公室统一负责,从而全方位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之间应建立纵向的统一监督关系,其目的 在于使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努力保证执行裁决 在运行机制上的公正性,从而最终有效地给予当事人救济。在上下级人民法院 执行实施庭和财物管理科之间应建立纵向的统一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辖 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定期进行指导、监督,并有权统一调配、使用辖区 内除执行裁决人员之外的所有执行力量,对特殊疑难案件,如当地政府干预阻 挠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统一执行,或提高执行级别,由上级法院直接执行。
综上所述,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权监督机制,是执行工作改 革的核心,也是克服“执行难”的一大保障。
(三)建立执行员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法院人事制度的要求,今后法官、书记员、行 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⑧。执行员属于哪一类呢?却没有明确规定。而执行的 公正与效率同执行员的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制定执行员管理条例应当 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中,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执行员管理制度,实行单列垂 直管理。
执行员实行单列垂直管理是由于审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特点、规律所决定的。
它也是建立独立的科学的执行体制的需要。初任执行员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制 定考试办法并负责实施,通过全国初任执行员资格考试,并具备执行员条件的 人,才可被提请任命为执行员。执行员的职级可参照法官职级做出相应的划分, 即:人民法院执行员是行使民商事执行权的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 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执行长、执行员、助理执行员。设置执行长的根 据,可参照审判系列审判长选任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级可适当 高就,执行庭庭长与法院其他审判庭庭长职级相同。执行长与审判长享受同等 待遇。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查, 未经上级法院执行局同意,地方组织部门不得免去其职务。至于执行中的等级 则可参照《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制定,即执行员的等级也可分为高级执行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执行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执行员 的条件应明确规定,且不能低于《法官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官的条件”。执 行员任免程序应与新的执行体制相配套,执行员的职责应与执行权分权运行模 式相对应。另外,在该制度中还应包括对执行员的培训、奖励、惩戒、任职回 避等内容,从而促使执行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规范执行程序的理念 1. 树立正确的执行程序价值观。合乎规律的执行程序应有两个效用,一是“工 具价值”,作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二是“内在价值”,即应当 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而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理性的内核。工具价值的表现就 是对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这种程序因有国家强制力的实施,故是 一种有力的救济方式。执行程序的内在价值,是程序主体依其内在尺度促使程 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表现。因此,执 行程序的价值最大化,即在于程序本身所提供的给当事人的对于实体权利实现 的保障制度,以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该程序模式下最小的司法资源耗费。
据此,执行程序的这种价值观应当是确定执行程序正义观的理性标准。因此,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观。
2. 以当事人主义和必要的职权主义理念重塑执行程序。我们知道,就执行有别
于诉讼固有的特征以及裁决及实施不同权能特点来说,我们很难简单地把执行 归入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一类中,或根据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孰优孰劣的 判断而绝对化地选择其中的一种模式。执行中裁决权与执行权互相包容,使我 们只能根据执行中权力的性质的变化,根据不同的阶段,内容是否涉及价值判 断、证据审查等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主义至少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行 程序的启动。司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执行程序的提起必须由当事人自主决 定。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提出执行申请、暂缓执行或放弃执行的申请。
为此,有的学者提出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修改, 延长申请人对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使他们能充分地选择申请机会,行使 权利。笔者同意该观点,因为它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并有利于“执行难”的缓解。二是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申请人不仅 应当提供执行依据,还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线索,被执行人也有提供 财产状况的证据义务。三是执行听证。主要针对案外异议、变更、追加执行主 体等情况,需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主义体现在具体执行 过程中,如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可创设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
人调查财产、人民群众举报财产、审计部门审计财产等方式。职权主义也是执 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长期以来的执行实践突出了职权主义,一定程度上 讲,是一种强权主义,忽视了当事人主义,让人民法院承担债权实现的责任, 使人民法院陷入无谓的实体纠纷中,既不符合公力救济的法律宗旨,也无助于 执行的公正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的执行程序理念应当是将当事人主义 与必要的职权主义有机的结合起来,体现在不同的执行环节中,才能符合执行 的客观规律。
(五培养民众法治文化,为执行在文化层面上创造条件。我们所建立的各种制 度及其措施,只是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起保障作用,它的依法实施,只 是一种外力来促进权利的实现。如果人民群众没有转嫁风险的思想,对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持审慎态度,或者都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理所当然的服从, 认为抗拒行为是不能为社会所接受的,那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就 会迎刃而解。但是,由于数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缺乏, 法制观念淡薄,虽然近几年来,普法教育一直在进行,但都是对一般意义的宣 传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未上升到以权利为本位观和司法神圣的核心,并未 在全社会树立起契约神圣、信守约定、主动g愿地服从司法判决的现代法制观 念。因此,我们耍改变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及其普法观念,在全国上下进一步开 展法制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从而为最终解决“执行 难”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资料
见乔承久《$于暴力抗拒执行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的《检查与审判》审判版2002年第9期第33页
②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③见刘浩灿《发出执行通知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主办的《检察与审判》审判版2002年第8期第54页
④见徐怀陈、赵小联《关于实行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的构思》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主办的《检察与审判》审判版2002年第5期第45页
⑤见孙小虹《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 ⑥见孙家瑞著《强制执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
⑦见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 社2003年6月出版。
⑧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22切实解决执行难会议篇4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
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
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2 建议主题 关于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代表姓名 建议内容
一、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xxxx年法院共办各类案件28316件,同比上升19.5%,结案数居全省第二;法官人均办案273件,是全省平均数的2倍。给我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强度和压力。
常常出现"判决容易,执行难"的局面,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执行,没有执行结果。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问题之一。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个体行为妨碍、审判、执行工作相分离等原因。结合当前现实的工作,在当今的和谐社会,怎样改变这种局面,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法院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在执行队伍的建立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对执行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多送多执行,少送少执行,不送不执行"的现象,建立合理、公平的执行款分配制度。
二、在审判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到当事人能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不会出现申请执行,好不好执行的问题,不能一味地把追求案件审结率而把诉讼过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转移至执行环节上。
三、在强调人性化执行的同时,对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抗拒执行,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拒不履行判决,以致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措施也执行未果的,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执行法官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将接受转移财产的人一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严厉处罚。
四、针对被执行者一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按法律上执行拍卖集体土地的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机制可以灵活,人性化。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或拍卖的形似来偿还债务。
五、法院在义乌市民广场、商场楼宇等人流密集地段与电子屏广告公司联手,24小时循环曝光"老赖"信息。曝光内容可涉及债务人姓名、照片、住址、未履行金额等,促使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债务。
六、建立部门联动整治机制。公安、宣传、房管银行、村、居委会等部门联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从而达到震慑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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